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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地税发[2002]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烟叶,除在收购环节对收购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以外,在生产环节应参照当地同等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税率,依法征收农业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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