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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

【时 效 性】 新财法税[2001]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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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8200亿元专项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是: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承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313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银行总行承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6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247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国家开发银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0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定向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10年,固定年利率为2.25%。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上述债券利息收入应全额计为待分配专项利润,作为弥补不良资产最终损失的专项准备。

    四、本通知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清算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0月8日财税〔2001〕152号通知)

    补充规定:

     定向发行的专项债券超过固定期限10年、固定年利率2.25%部分的利息收入不得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10月30日[DW]新财法税〔2001〕42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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