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地税征[2001]24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由市局票证中心按照文件规定印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第四联(即购付汇联),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国税函[20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委(厅、局):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统一代理业的购付汇凭证,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购付汇需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购付汇有关规定,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购付汇联英文为:FOREIGN 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规定执行。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于2001年5月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