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时 效 性】 国统函[2003]2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请批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3]25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