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宁地税计发[1998]2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局办法》)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省局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原下发的“宁地税计发[95]8号《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它有关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中与《总局办法》和《省局补充规定》有抵触的部分,按《总局办法》和《省局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