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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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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网吧”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营地税流[200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网吧”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主要是利用网络化的计算机为上网者提供信息查询、文件传输、电子邮件、网上电话及其它一系列服务项目,并向上网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网吧”取得的“上网费”和提供其它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全额按“服务业--其它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在应税劳务发生地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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