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1998]1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具体退税管理办法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达后另行转发。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