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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办 〔2012〕 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4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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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12

 


 

 

重庆市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建设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参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烟办〔2012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烟草总公司)援建我市的水源工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援建项目是指在烟区范围内经烟草总公司同意援建的水库(含除险加固和扩容)、拦河坝等骨干水源及相配套的输引水项目。

第四条  烟区范围包括万州、黔江、涪陵、南川、武隆、丰都、奉节、巫山、巫溪、石柱、酉阳、彭水等区县(自治县)的烟叶主要种植区域。

第五条  援建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体的原则。援建水源工程由市政府统筹规划和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烟区受益的原则。援建水源工程原则上以烟田灌溉为主,兼有人畜饮水等综合效益,鼓励当地政府自筹资金配套建设人畜饮水设施,以切实改善烟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烟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三)定额援建的原则。烟草总公司的援建资金采取定额援建方式,经审定后不再增加。

(四)专款专用的原则。援建资金专项用于援建水源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烟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全市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规划和方案实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推进项目建设。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审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

(三)根据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检查项目建设。

第八条  市水利局职责:

(一)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牵头审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三)根据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职责:

根据市烟草公司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送的援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的审核意见,及时划拨援建资金,督促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烟草公司职责:

(一)按照市烟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求,设立水源工程建设办公室,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商定和协调处理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编制全市烟草水源工程建设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烟草总公司;

(三)制订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落实管理责任;

(四)审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送的援建项目及资金方案,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

(五)经市政府同意后负责向烟草总公司申报援建项目具体方案;

(六)检查援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烟草总公司。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

(一)统筹当地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工作,妥善处理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二)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向市烟草公司报送水源工程项目方案及援建资金申请;

(四)依据市烟草公司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意见,对项目方案、资金申请等进行相应调整;

(五)确保援建项目资金按规定程序、范围、标准和用途规范使用;

(六)落实建成后项目的管护责任,确保援建项目运行良好,发挥长期效益;

(七)保存所有档案资料原件。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水利(务)局职责:

(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二)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工作,积极处理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三)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检查、监督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烟草分公司职责:

(一)参与制订所在地水源工程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参与制订援建资金方案;

(二)根据市烟草公司的审查意见,负责协调项目方案的调整工作;

(三)根据市烟草公司授权,检查援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使用单位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审核项目业主资金拨付申请;

(五)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复验和项目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负总责;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水源工程援建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

(三)编制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根据第三方审计通过的概预算,编制年度援建资金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依据合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确保援建项目资金按规定程序、范围、标准和用途规范使用;

(六)收集汇总并报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管理信息,编报援建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七)做好援建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援建项目档案资料,将所有档案资料原件移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保存,复印件移交区县(自治县)烟草分公司保留备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能切实改善烟区生活生产条件,提高烟区种植水平、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二)符合市和区县(自治县)编制的“十二五”水利建设规划;

(三)符合《重庆市20112015年烟草水源工程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完成可研报告、初设报告等前期工作,并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审批。

(二)审批手续完成后,区县(自治县)烟草分公司配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烟草公司申报项目建设补贴资金,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原件):

1.评审请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主要内容、受益基本烟田面积、概算和申请行业补贴的情况;

2.项目建议书或规划报告(含立项申请报告);

3.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服务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前期各项评估、方案编制等合同文件,勘察设计单位承诺书;

4.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

5.项目业主组建文件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6.列入当地“十二五”水利建设规划的证明材料;

7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行洪论证、使用林地可行性等审查意见及其批复文件;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9.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稿(水利行业审批稿2份,含全部图表)和报送市烟草公司行业审查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送审稿(纸质件8份,含全部图表);

10.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11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明细资料(全套),工程量计算书,概算书中各概算表中增加“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援建资金栏”;

12.项目前置审计报告;

1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烟草公司申请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的申请书(申请书附初设概算总表,概算总表中增加“政府申请援建资金栏”)。

(三)市烟草公司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市烟草公司审查意见,完善项目方案。完善后的项目有关材料经市烟草公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烟草公司向烟草总公司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审查、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根据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可研、初步设计报告(含小(二)型水库、已成水库的除险加固和扩容及其输引水工程)进行审批。市烟草公司在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审批前出具符合性审查意见函,对项目规划符合性、建设任务、建议资金来源等提出意见。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局进行技术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有关专题报告按相关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批。有关专题报告按相关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市烟草公司审查。市烟草公司组织相关水利专家对援建项目的规划符合性、工程任务合理性、工程量和造价进行审查,并制订援建资金计划,出具评审意见,备案并上报烟草总公司。

(四)烟草总公司审批。烟草总公司对市烟草公司上报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批。

 

第四章  施工过程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援建项目施工过程管理按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援建项目资金管理按《重庆市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检查落实

 

第二十条  市烟草公司、区县(自治县)烟草分公司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援建项目各级实施主体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按计划推进、援建资金按规定的程序和用途使用,禁止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一条  市烟草公司、区县(自治县)烟草分公司建立项目联系人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要及时上报。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援建项目,其勘测、设计、咨询评估、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证勘测设计、越级设计;严禁设计单位出卖图章、代盖图章;严禁“三边”工程。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暂停执行项目计划、工程停工、追回工程建设资金等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烟草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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