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税四字[1990]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鉴于我省水运交通起步晚,设备简陋,经济效益低的情况,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困难,促进我省水运生产发展,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免税问题,由地、州、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审批减免,并将其减免情况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