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厦地税发[2001]1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家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中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摘转如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 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