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4]6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税务登记,强化税源监控的重要依据,请各分局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将《办法》的贯彻执行与清查漏管户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管地方税源。
二、关于税务登记业务流程,凡我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定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办法》规定执行。市局将根据《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对我局的《规程》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有关贯彻《办法》的其他补充性规定和《办法》中涉及到的表证单书,市局将及时下发到各分局。
四、对《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