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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办发[2004]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范围扩大到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为了执行好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财政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四年四月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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