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3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省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 循环机制,实现"以矿养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由省财政设立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拟定了《云南省地质 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