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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函[200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除总局明确的区局稽查局上报总局稽查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需抄送区局流转税处外,对属盟市稽查权限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也应比照总局的相关规定,抄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在10日内将案件分析报告及填写的表格上报区局流转处,同时抄送同级稽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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