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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价收字[1992]0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司法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价费字549号《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54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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