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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2001]1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83号)下发后,不少地方在执行中反映,该《暂行办法》确定的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最低标准偏高,行业划分过粗。经调查测算,现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5-20交通运输业5-20商业5-20饮食服务业7-25娱乐业15-40修理、修配业7-25建筑安装业5-20房地产开发业10-20农、林、牧、渔业5-20中介服务10-30社会办学5-30医疗卫生业5-30其他行业7-30应税所得率调整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县(市)

    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地税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原则上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同行业查帐征收企业的平均水平,以督促企业建帐建制,正确核算盈亏。

    本通知下发后,省地税局皖地税[2000]83号文件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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