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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责任人任职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时 效 性】 保监发〔200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发〔2005〕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加快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精算人才的培养,促进非寿险精算制度的发展,经我会研究,现就加强精算责任人任职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不得兼任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
  二、本通知实施前经保监会核准的精算责任人存在兼任情况的,保险公司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二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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