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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国税函[2006]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6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重点抓好“五率”,尤其是要确保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的汇缴率达100%,亏损率比2004年要有所降低,并进一步提高申报的真实率和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率、使用率。

    二、各分局要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71号)的要求,并依照我局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格式,认真对企业提供的查账报告进行审核把关。

    三、各分局要将汇算清缴工作和纳税评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数据的使用率,运用汇算清缴软件中的分析功能,为开展纳税评估和反避税工作提供数据资料。

    四、按时按质完成汇算清缴工作。企业应在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查账报告。各分局应在5月31日前将汇算清缴的数据及国税函〔2006〕101号文规定的17个表格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市局同时自行制定了《机构人员统计表》等表格(见附件1、2、3),请各分局一并以Excel表格形式上报。

    附件:1.机构人员统计表(略)

    2.企业信息情况统计表(略)

    3.涉外企业税源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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