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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铁路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单位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6]17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 扬州、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铁路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单位范围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所一[2006]9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铁道部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15号)等文件的规定,我省境内上海铁路局所属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的运营单位自2005年度起纳入上海铁路局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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