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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2003]1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
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30日   国税函[2003]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是以资助和发展我国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鉴于其所从事的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企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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