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4]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你局《关于发票专用章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因此,你局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发票专用章和发票领购簿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23号)规定,做好本地区发票专用章的管理工作,不由市公安部门管理刻制新型编码防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