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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市内交通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京财行[1992]177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批准,决定对市内交通费(上、下班交通费补助,市内交通费、因公骑私车补助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乘坐公共电、汽车上、下班的及骑私人自行车和步行上、下班的职工,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月10元包干使用,单位不再单独报销市内公共电、汽车票,如因公需乘坐长途汽车的仍可凭据报销。

    二、对于乘坐地铁上、下班的职工,符合乘坐条件,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购买公共电汽车地铁联合月票。其补助办法仍由本人负担壹元伍角,其余由工作单位给以补助。

    三、对于住家距工作单位较远,平时不能回家住宿,可以利用节假日乘坐长途汽车或火车回家的职工,其交通费补助仍按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京财行(1989)999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临时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个月以上,并且家在城镇或近郊,每天可以回家的,可按每人每月10元包干发给上、下班交通费补助。

    五、实行市内交通费综合定额包干后,所增加的经费由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自行解决。

    六、上述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其他仍按原职工交通费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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