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东地税函[2005]1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3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通知》中所称的“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应在不高于购买的汽车价值50%的范围内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