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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检局所得税问题的函[失效]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4]4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交通部:

    你部交财函[1994]228号《关于请求免征船舶检验局所得税的函》收悉。考虑到原国家税务局函发[1992]9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国船检局所得税的函》中规定,“八五”期间,对中国船检局及其所属分局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继续执行。免税期满后,如无另行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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