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外函[200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于《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使用量较少,区局不再统一印制,使用时由各盟市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自行打印或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