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2002]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加强与国税、工商部门的沟通、联系,研究贯彻好通知规定。省局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与省国税局协商研究后另行下发具体贯彻意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