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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制剂(药)业务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

【时 效 性】 长所函[2002]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地税局、市直属各分局:

    近接榆树市地税局来函请示,对榆树市人民医院所属制剂室生产销售葡萄糖注射液的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这种情况在其他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经研究,并请示省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所属制剂(药)室,生产销售药剂、药品取得的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所属制剂(药)室,生产销售药剂、药品。其用于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销售给其他医疗机构和单位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各分局认真执行,并将征收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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