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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徐州通达公路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6]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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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徐州通达公路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徐国税发[2005]242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1261号批复如下:

    徐州通达公路有限公司、徐州广通公路有限公司、徐州运通公路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均于1999年成立,分别从事徐州飞虹路、金山路、云湖路的经营与养护管理,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上述三家公司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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