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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网吧业营业税有关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函[2002]1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网吧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克地税政字〔2001〕307号)收悉。所谓网吧,就是利用计算机及其它通讯设备通过国际互联网,为顾客上网提供终端的服务场所。网吧在经办方式上,有电信部门经办的非独立核算的网吧,有其它单位和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经办的网吧。由于网吧是信息技术发展产生的一项新兴服务项目,现行税法对网吧征税暂未有明确规定。鉴于网吧经营的实际特点,为方便征管和推广信息技术的应用,我局意见,对电信部门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网吧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其它方式经办的网吧暂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自治区地方税局2002年4月17日新地税函〔2002〕164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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