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国税发[2009]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深圳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将对办法第八条涉及的有关事宜制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我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仍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27号)和市局即将下发的补充通知执行。
二、关于办法第十一条,如果采取“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按“多缴税额抵缴税款申请审批表”的流程办理。
二○○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