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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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