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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政办发[2003]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发至县级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控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发挥政府统管、公安主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的作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实行交通事故指标控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工作。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要积极改善道路交通条件,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消除交通安全重大隐患。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进行整改。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职能,适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认真履行好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等职责。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设置及时提出完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排查和治理工作。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依法严厉整治突出交通违章行为,促进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保障道路安全、畅通。要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切实提高交通事故急救的综合反应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道路工程技术规范对道路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切实抓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建设,并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如发现安全设施损毁、缺失,应及时予以补充完善。对各市和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家组排查出的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事故隐患点段,要有计划地对危险路段进行改造,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要依法管理公路客运市场,严格按资质审批。要加强公路客、货运站(点)和货物集散地的监督管理,取缔站外发车,督促长途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解决驾驶员疲劳驾驶和客、货运车辆超载的问题。

    四、各级城市规划、建设、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和完善城市交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停车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交通系统。对大型建筑要按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其他大中型建筑项目,要严格按规范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严禁停车场改作他用。要切实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出租车和小公共汽车安全行车的管理和监督,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五、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行业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委托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机车辆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把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试发证关,从源头上消除农机车辆事故隐患。要开展多种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杜绝农机车辆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载客等现象,防止群死群伤农机车辆事故的发生。

    六、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出版交通安全培训教材,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级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制定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计划,在地方课程中开设交通安全教育内容。加强对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制定、落实好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各地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创建活动,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创造必要的条件。

    七、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为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一把手为直接责任人;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负全责。

    凡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造成交通安全秩序混乱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辽宁省特大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领导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因玩忽职守或者其他原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省公安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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