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2]4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2000年省地税局就我省国家储备粮库建设涉税问题分别下发了《关于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89号)和《关于我省2000年度中央粮库建设项目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211号),对粮库建设期间涉及的地方税费给予免征照顾。
这对我省国家储备粮库的顺利建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规范税收减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2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国家储备粮库建设有关地方税费征免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2年底以前批准的国家储备粮库在建项目,继续免征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2年以后批准的国家储备粮库(包括中储粮粮库和中谷粮粮库)建设项目(含2002年批准立项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