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4]10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行《关于变更国税纳税监管级次的函》(川农银函[2003]73号)收悉。你行为全面提升系统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层次,优化财务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拟分步对部分县级支行实行上收会计核算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有关规定,同意你行对已实行了上收会计核算的县级支行税务监管上划到所在市、州分行,有关纳税事项由市、州分行统一办理。请你行实行了上收会计核算的市、州分行及县级支行主动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协商好有关纳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