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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工商外企字[2002]第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断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根据其投资人身份、资金来源、外资所占比例、产业政策等标准确定,并依法定程序设立。

    二、相关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权属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的,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司法、仲裁机关依法确认权属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对于在审批、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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