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地税发[2004]10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实行税务行政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和完善公示制度的监督机制,切实做到收费公示的严肃、公开、合法。要切实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积极向当地党政汇报,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扎实有效地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
二、为便于各地实施税务行政收费公示,区局制订了《自治区地税系统收费项目表》,供各地在实施税务行政收费公示时依照。各地应对各自施行的税务行政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不属于上述收费项目表所列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若确需保留的,也应专项上报审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4年7月1日新地税发〔2004〕103号通知)
附:自治区地税系统收费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