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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1994]0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鉴于我区区域辽阔,各地娱乐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按以下规定执行。即:乌鲁木齐市(含乌鲁木齐县)为15%;乌鲁木齐以外各市为12%;各县(不含乌鲁木齐县)、(包括农牧区、乡镇及工矿区)均为10%;非固定业户从事娱乐业的不分市县一律为20%.

    (注: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6月11日新征函(1994)85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7月7日新地税一字(1994)001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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