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1]27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1]53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在前阶段广泛学习宣传新《征管法》的基础上,结合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精神,站在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更加深入系统地学习、宣传好新《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