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财预[2014]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7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我们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19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凡2014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对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