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区直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通知》(财会[200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