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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国税发[2003]1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通知》规定的应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必须按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情形的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由市(含)以下国税机关审核审批。

    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认定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的规定执行。

    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报批时限及附送资料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19号)的规定执行;对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各市局审核确认后须以正式公文向省局写出请示。

    四、省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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