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和撤销部分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政办字〔2014〕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1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有关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截至2013年8月底以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成立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保留和撤销部分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截至2013年8月底,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成立并保留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共计249个。经过认真清理,并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保留其中的200个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撤销其中49个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二、决定保留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其组成人员特别是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变动的,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要尽快核实人员名单,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该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录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录

2014年1月27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