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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发[2003]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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