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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时 效 性】 陕地税函[2003]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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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陕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2002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陕色集团发[2002]98号)。经研究并审核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同意陕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所属企业单位(见附件)销售收入额的4‰以内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提取金额控制在600万元以内。所提取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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