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政发[2004]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和《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全省出租小型营运客车养路费征收标准为:出租小型营运客车(10人座以下,不含10人座)每月每辆240元,出租吉普车每月每辆180元。
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征收养路费,并按有关规定到省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级交通征稽机构征收的养路费及客建基金、货建资金,按费种、按车辆每次缴费元以下款额四舍五入。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