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05]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