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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财税政[1994]1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1994年12月30日

    发文字号: 财税政字[1994]第195号

    法规正文: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部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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