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2002]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局将结合岗位职责、征管工作规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把税收执法权和执法责任量化和细化,通过评议考核制度,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供科学的依据。有条件的地、市局,要积极实施本办法。条件未成熟的地、市局,也要抓好试点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