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