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地税函[2000]1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营业税。